善意取得是否适用于占有改定?
我在交易中遇到了个事儿,卖家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把东西给我,但我后来才知道这东西可能存在一些产权问题。我想知道,在这种占有改定的交易里,我作为善意第三人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保障自己对这东西的所有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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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占有改定是一种交付方式,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关于善意取得是否适用于占有改定,在我国法律中有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从法律条文来看,对于交付的要求强调的是完成交付。而占有改定这种方式,出让人仍然继续占有动产,从公示公信的角度来说,其公示性较弱。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倾向于认为善意取得不适用于占有改定。因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占有改定没有使物权的变动具有足够的外部表征,原权利人很难知晓物权已经发生了变动。如果允许善意取得适用于占有改定,可能会对原权利人的利益造成较大的损害,不利于维护财产的静态安全。所以,一般情况下,善意取得不适用于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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