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将房产给孩子是否需要公证?


在我国,离婚协议中将房产给孩子,并不是必须要进行公证的。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理解,离婚协议本质上是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种民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通常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只要该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自双方签字时起,协议就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即使不公证,离婚协议中关于将房产给孩子的约定也是有效的。 然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有一定的好处。一方面,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其证明力在法律上更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日后发生纠纷,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更大。另一方面,公证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避免可能出现的漏洞和风险。例如,公证机构会审查房产的产权情况,确保该房产确实是夫妻双方有权处分的财产,避免因产权不明等问题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离婚协议有效,但房产的所有权转移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即使有了有效的离婚协议或者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还需要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将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孩子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