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租赁合同是否需要交付租赁物?

我签了一份租赁合同,但是对方还没把租赁物给我。我不太清楚从法律上来说,租赁合同签订之后是不是一定要交付租赁物呢?要是不交付的话,这份合同还有效吗?我现在有点拿不准,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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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赁物是一个重要环节。首先要明白租赁合同的概念,它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也就是说,交付租赁物是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步骤。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就明确了出租人的交付义务。一般情况下,租赁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合同生效后,出租人就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 如果出租人未交付租赁物,这属于违约行为。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履行交付义务,并可以要求赔偿因未交付租赁物而遭受的损失。比如,承租人因为未能按时拿到租赁物,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产生了额外的费用,那么这些损失可以要求出租人进行赔偿。 当然,如果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了交付的条件或者时间节点等特殊情况,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但总体而言,交付租赁物是租赁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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