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不动产变更登记是否需要甲乙双方都去办理?
我最近打算卖房子,和买家谈好了各项事宜。但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时犯了难,不清楚是不是必须我和买家双方都到现场去办理。我工作特别忙,实在抽不出太多时间,所以想问问有没有可能一方去办理或者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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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卖房过程中,不动产变更登记是一个很关键的环节,关乎房屋产权的合法转移。从法律角度来讲,一般情况下,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最好是甲乙双方都去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这是为了确保双方的真实意愿得到体现,避免出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置不动产等情况,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在办理登记时,工作人员需要核实双方的身份信息、确认双方对交易的认可等。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一方确实无法亲自到场办理,可以通过委托他人的方式来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这样既能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也能解决一方无法到场的难题。 所以,卖房不动产变更登记原则上需要甲乙双方共同办理,但如果有合理原因无法到场,也可以通过合法的委托手续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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