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下员工上下班车祸死亡,公司需要赔偿吗?


在劳务合同关系下,员工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一般情况下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下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要明确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即可提供劳务。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 其次,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认定工伤的前提通常是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所以凭借劳务合同不能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这是针对劳动关系而言的。 然而,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此处强调的是“从事雇佣活动中”,上下班途中通常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范畴。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同样,这里强调的也是“提供劳务期间”。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劳务合同员工上下班车祸死亡公司无需赔偿,但如果劳务合同或相关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应当根据约定内容执行。如果是第三人导致的车祸,员工一方有权向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