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告死不承认时该有哪些证据?

我最近遇到个法律纠纷,我是原告,手里有一些证据能证明被告的问题。但我担心被告到时候死不承认,我就想问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准备哪些类型的证据才比较有用呢?能更好地让法官相信我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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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证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诉讼中,当被告死不承认时,证据的类型和效力就显得尤为重要。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合同、借条、信件等。它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为其内容一般是比较客观真实的。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像侵权行为中涉及的损坏物品等。物证的客观性较强,不容易被篡改。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监控录像、电话录音等,它能直观地呈现事件发生的过程。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数据在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证人证言则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作证能力,且其证言需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科学的结论意见。比如笔迹鉴定、伤情鉴定等,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当被告死不承认时,原告要尽可能收集多种类型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让法官能够确信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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