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签劳动合同而被辞退,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我之前入职了一家公司,公司让签合同我没签,后来就被辞退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不应该给我支付经济补偿金。想了解一下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我这种情况能不能拿到经济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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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劳动合同是用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双方权益的保障。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如果在入职一个月内你拒签劳动合同,单位辞退你,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然而,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这意味着入职超过一个月后你拒签劳动合同被辞退,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概念: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在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要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倍的工资作为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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