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完全不配合工作,开除该员工需要赔付工资吗?


在探讨员工完全不配合工作,开除该员工是否需要赔付工资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并且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 首先,我们要明确工资和经济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工资是员工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而经济补偿则是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笔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也就是说,无论员工是否配合工作,只要他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就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工资。例如,员工在本月工作了10天,这10天的工资公司是必须支付的,不能因为其后续不配合工作就克扣这10天的工资。 其次,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员工完全不配合工作的行为符合上述条款中的某一项,比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来界定这种不配合工作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并且该规章制度已经向员工公示过,那么用人单位在开除该员工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员工的不配合工作行为达到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程度,那么用人单位单方面开除员工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员工完全不配合工作,开除该员工时工资是必须支付的,但经济补偿是否需要支付,要根据具体情况,看员工的行为是否符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