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对过期食品的处罚条例是怎样的?
我开了一家小超市,前几天被查出有少量过期食品。我很担心会受到严厉处罚,想了解一下《食品安全法》里对于过期食品具体的处罚条例是怎样规定的,处罚的程度和范围大概是多少,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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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对过期食品的处罚有着明确的规定。我们先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过期食品指的是超过了食品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限的食品,过了这个期限,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就可能无法保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许可证。 比如说,如果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只有5000元,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就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和这些过期食品,同时还会面临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是货值金额达到了2万元,那么罚款就会是货值金额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也就是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这些处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质量。所以,无论是食品生产企业还是销售商家,都应该严格把控食品的保质期,避免销售过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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