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涉外产品责任应如何适用法律?

我最近遇到个麻烦事,买了个进口产品,结果发现有质量问题给我造成了损失。我想维权,但不清楚这种涉外产品责任在法律上该怎么适用,是用我国法律还是产品原产国法律呢?我就想弄明白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适用是依据什么规则来确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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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处理涉及不同国家的产品责任纠纷时,确定应该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判断责任和进行赔偿等问题。 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方面,有一些常见的原则。首先是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就是以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来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赔偿范围等。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各国规定不太一样,有加害行为地、损害发生地,或者是加害行为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都算这几种主张。这个原则能维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秩序,让裁判结果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不过,现在侵权手段复杂,涉外产品责任涉及不同国家,产品交易多样,比如网络产品侵权,侵权行为地不好确定,而且有的侵权行为地可能没相关法律或者法律保护不足。 法院地法原则也较为常用,它起源于德国。德国学者认为侵权行为近似犯罪,且侵权行为法和社会公共秩序紧密相关,所以主张依法院地法。该原则能维护本国法制安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法律适用确定性。但它过分强调本国公共秩序,容易造成管辖权竞争,导致当事人挑选法院,也不利于认定侵权行为法律性质,所以很少有国家单独用这个原则。 还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则,也叫“双重可诉原则”,是想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之间找平衡。但在产品责任领域,这个原则用来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会增加原告维权难度,不过在确定赔偿数额方面可以保留使用。 我国目前对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没有特别完善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一定程度上会参考侵权行为地法等规则。 相关概念: 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以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来确定侵权责任相关问题的原则。 法院地法原则:依据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来处理侵权纠纷的原则。 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则:即双重可诉原则,要同时考虑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来处理案件某些方面问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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