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品房延期交付、合同履行不能等涉疫纠纷该怎么处理?

我买了套商品房,本来说好去年交付,结果因为疫情一直拖着。我想知道这种涉疫导致的延期交付该咋处理啊?还有要是合同因为疫情履行不了又该咋办?我不太懂这方面法律,希望能了解下具体应对办法和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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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处理商品房延期交付、合同履行不能等涉疫纠纷时,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是诉讼时效问题。如果当事人因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而住院治疗、居家隔离,或因疫情形势、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并且这种情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的,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本来诉讼时效在正常计算,出现这种和疫情相关的特殊情况,诉讼时效就暂停计算啦,等情况结束再接着算。 然后是合同解除方面。当事人以疫情形势、疫情防控为由认为房屋买卖等合同不能履行,请求解除合同的,要审查疫情形势、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实际履行的影响程度,还要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期限、当事人是否存在迟延履行情况、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是否尽到通知义务、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是否会扩大损失等因素,合理认定是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简单讲,不是一说因为疫情不能履行合同就能解除的,得看各种情况综合判断。比如合同目的是不是真的因为疫情实现不了了,如果只是履行时间推迟点,不影响最终合同目的,可能就不能解除合同。 接着看违约责任认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并以疫情防控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会审查疫情防控措施对延期交付房屋的影响程度与因果关系,并据此判断是否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规定,部分或全部免除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要是疫情防控措施确实是导致延期交付的重要原因,那可能开发商就不用承担或者少承担违约责任;要是和疫情关系不大,那该承担责任还是得承担。 再说说合同是否必须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确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办理贷款、申请过户、交付房屋的,在当事人尽到合理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可不视为违约。但上述情形消失后的合理期间内,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也就是说疫情期间因为防控做不了某些事,只要及时通知对方,暂时不算违约,但等疫情不影响了,就要接着按合同办。 相关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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