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在研究土地相关的法律问题,遇到了地役权转让这一块。我不太清楚地役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转让,又有哪些限制条件。想具体了解一下关于地役权转让,法律上都有哪些明确的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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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转让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简单来说,地役权不能脱离需役地单独转让。 地役权是一种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产生的用益物权,和需役地关系密切,这就决定了它的从属性,即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使用权 。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时,正常情况下地役权应该一并转让,不过要是合同有另外的约定,那就按照合同来。比如说,甲拥有一块土地(需役地),为了通行便利,在乙的土地(供役地)上设立了地役权。后来甲把自己这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丙,正常情况下这个地役权也跟着转让给丙了;但如果甲和丙在转让合同里约定,地役权不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那就依照这个约定。 再比如,有一块建设用地,上面的地役权原本是为了该建设用地更好的采光通风而设,当这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转让时,在没有特别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地役权就应当一并转让给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地役权设立目的的实现,避免地役权因为随意单独转让而失去实际意义,维护土地使用关系的稳定和有序。 相关概念: 需役地:就是为了自己的便利,需要利用他人土地的那块土地。 供役地:就是提供便利,被他人土地利用的那块土地。 用益物权:就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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