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举证责任是怎样分配的?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分配较为复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医疗损害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患者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伤害,而且这个伤害和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关联。比如说,患者得提供病历、挂号记录、收费单据等作为就医证据,以及能显示伤害情况的诊断证明等 。相关法律基础是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性原则。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证据。这些法定情形包括:一是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比如医生不按规定流程操作;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病历资料不提供给患者等;三是伪造、销毁、篡改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四是医学文书应记载而未记载或者记载缺漏足以显示有重大医疗瑕疵情事。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就有明确规定。若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医疗伦理过错损害责任方面,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原告(患者方)负担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但对于医疗过失要件实行推定,只要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等伦理注意义务的,就推定为有过失,然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负担举证责任。比如手术前没向患者充分说明手术风险等情况。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和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都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举证责任。要是医疗机构认为损害是由受害患者故意引起的,其主张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要是不能证明,即成立医疗损害责任。 关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正常是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一般情况下,不能证明的,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但要是存在客观情况,患者一方确实无法承担举证责任,且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很可能会造成该患者人身损害,达到一定证据规则要求时,可以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医疗机构主张无因果关系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