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产税是如何征收的?


个人房产税的征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概念。个人房产税是以个人所拥有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从征收范围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这里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关于征收标准,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情况。从价计征是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 -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房产原值×(1 - 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 = 租金收入×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在纳税时间方面,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最后说说减免政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等,都免征房产税。但如果这些房产用于出租等经营活动,则需要依法缴纳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