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家业主才可以更换物业?


在探讨几家业主可以更换物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它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而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中就包括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简单来说,要更换物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一般情况下,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并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行。这意味着不仅要考虑业主所拥有房屋面积的比例,还要考虑业主人数的比例。 实际操作中,首先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也可以由一定比例的业主提议,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召开。在大会上,对是否更换物业进行表决。只有当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更换物业的决定才是合法有效的。之后,按照法定程序与原物业解除合同,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