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资如何调整?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资调整是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对工资薪金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核算和调整的一项重要工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工资薪金的概念。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资调整主要涉及到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在实际操作中,以下几种情况可能需要进行工资调整: 一是工资薪金未实际发放。如果企业计提了工资,但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实际发放给员工,那么这部分未发放的工资不能在当年度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例如,企业在2024年12月计提了员工12月份的工资,但直到2025年5月31日(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仍未发放,那么这部分工资在2024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不能扣除,要将其从成本费用中调减出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如果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明显高于同行业类似岗位的水平,且没有合理的理由,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为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整。比如,某小型企业给普通文员发放的工资远远高于同地区同规模企业同类岗位的工资,又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那么这部分过高的工资就可能不被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 三是与任职或受雇无关的支出。如果企业发放的所谓“工资”并非是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或者与员工的劳动没有直接关联,那么这部分支出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为了感谢外部合作方而支付给对方人员的一笔款项,虽然名义上称为“工资”,但实际上不属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进行工资调整时,应仔细核对工资发放的相关凭证,确保工资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按照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应调整的金额,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如实填报。这样才能避免税务风险,确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