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构成留置权?
我和别人有业务往来,对方没给我结算费用,我就扣下了他一批货物。我不太确定我这么做算不算拥有留置权,想了解下到底满足什么条件才算构成留置权,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
展开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法律概念上看,构成留置权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占有,比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占有寄存人的物品,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占有托运人的货物等。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抢夺等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来主张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到了,却还没有履行债务。如果债务还没到约定的还款时间,债权人是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比如,合同约定债务人在3个月后支付费用,那么在这3个月内,债权人不能因为担心债务人未来不还款而提前留置其动产。 再者,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和他享有的债权是基于同一个合同或者法律事实产生的。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因为托运人未支付运费而留置货物,运费债权和货物的占有都是基于运输合同产生的。但对于企业之间的留置,法律放宽了这一要求,企业之间只要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就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最后,留置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法律明确禁止留置的动产,债权人不能留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债权人也不能留置。比如,在一些特殊的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即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也不能留置相关物品,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