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过了二十年诉讼期后,继承人该如何处理?


首先要明确,房产继承过了二十年诉讼期,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就失去了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就是说,超过二十年诉讼期,通常不能通过打官司来解决继承纠纷了。 不过,继承人并不会因此丧失继承权。遗产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取得所有权。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以若房屋一直未进行分割,那么就视作是所有继承人间的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给您提供几个处理办法。一是尝试自行协商解决,继承人之间可以友好协商房产的分配方案,如果全体继承人能够达成共识,还可以通过公证机构完成继承手续。二是关注特殊情形,咨询专业律师,看自身情况是否符合特殊情形,进而向法院提出延长诉讼时效的申请。三是考虑拆迁情况,如果被继承的房产在超过20年后遭遇拆迁,针对拆迁款项的分配问题,法院或许会保留自拆迁之日起3年的管辖权,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就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提起诉讼。 相关概念: 诉讼时效:简单说就是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间限制,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法院一般就不保护您的权利了,但有特殊情况除外。 法定继承:就是在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继承遗产。 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指定由哪些人来继承自己的财产。 遗赠扶养协议:就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的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