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性事故该如何处理?


当发生医疗责任性事故时,有一系列的处理步骤和方法。首先,要明白医疗责任性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一步是报告与调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二步是封存相关资料。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三步是协商与调解。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调解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解。 第四步是鉴定。如果对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明确。根据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第五步是诉讼。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患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人民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