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占用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该如何处理?
我之前把一处房产抵押出去了,现在这处房产因为一些状况出现了损毁。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也担心自己会面临一些法律问题。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针对抵押人占用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具体是怎么规定和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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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抵押人占用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时,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如果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损毁、灭失,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简单来说,就是因为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抵押物出问题了,抵押权人有权利要求抵押人采取措施弥补,要么把抵押物恢复原样,要么提供和减少价值差不多的担保。 其次,如果抵押物的损毁、灭失不是抵押人的行为导致的,并且抵押物因损毁、灭失获得了赔偿金、保险金等,那么根据法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这些赔偿金、保险金等代位物,抵押权人有权以这些作为实现债权的担保。这意味着即使抵押物没了,但有了赔偿金、保险金,抵押权人可以拿这些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然后,如果抵押物的损毁、灭失既不是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又没有得到赔偿金、保险金的,抵押权会因抵押物的灭失、毁损而消灭。也就是抵押物没了,又没有替代的价值,那么抵押权也就不存在了。 最后,如果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灭失、毁损的,抵押权人要是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概念: 抵押权人:就是债权人,是接受抵押担保的一方。 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一方,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第三人。 代位物:是指抵押物因灭失、毁损等转化成的其他价值形态,比如赔偿金、保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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