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重复报案该如何界定工伤赔偿?

在工作中不小心受伤了,后来又受了一次伤,这算重复报案吗?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工伤赔偿要怎么界定,是按两次受伤分别赔偿,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不太清楚具体规定,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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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咱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工伤。工伤通俗来讲,就是在干活或者工作的时候受了伤,像平常说的“公伤”或者“因工负伤”。不管是平时的工作任务,还是临时被叫去做的事情,又或者是在紧急情况下没经过批准但对公司有好处的行为导致受伤,都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关于重复报案界定工伤赔偿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有明确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就是说,如果在同一家公司里遭遇了两次工伤,那么按照受伤最严重的那次来算,给予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赔偿和工伤医疗补偿。 例如,第一次工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第二次工伤被评定为八级伤残,那么在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就按照八级伤残的标准来计算。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伤复发,劳动者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再次申请工伤认定和相应的赔偿,这不属于重复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另外,如果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比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概念: 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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