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怎样认定负债过高?


在离婚案件里,对于负债是否过高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看。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双方都在贷款合同上签了字,这就是典型的共同债务。再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里购买日常用品、支付水电费等维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 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要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举例来说,如果一方背着另一方借了巨额债务去投资,投资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且另一方并不知情也没有追认,那么这大概率不算共同债务。 另外,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若所购买之物已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则该债务亦构成共同债务。夫妻为履行法定责任而负之债,像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年父母等,也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关于负债过高,法律并没有明确具体的金额标准来界定。一般会结合家庭收入水平、日常开支情况、债务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债务数额远远超出家庭正常生活所需,或者超出夫妻双方的承受能力,就可能被认为负债过高。 例如,夫妻双方月收入一共一万元,却突然出现一笔几十万元的不明债务,且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合理用途,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负债过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如果对债务的认定和承担有争议,协商不成的话可以通过诉讼,让法院依据具体情况来判决。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者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些债务离婚时可能需要双方共同偿还。 事后追认:是指在债务产生后,配偶一方明确表示认可这笔债务,愿意共同承担责任。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指的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基本开支,像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方面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