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租赁合同成立?


认定租赁合同是否成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来判断。 首先是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租赁合同可以是书面的,像我们常见的纸质合同;也可以是口头约定,比如双方当面或者电话里达成的租赁协议;还可以是其他形式。这是租赁合同成立的形式基础。 其次是要约和承诺。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租赁合同中,一方提出租赁的具体条件,比如租赁的房屋地址、租赁期限、租金金额等,这就是要约;另一方表示同意这些条件,就是承诺。当承诺生效时,合同一般就成立了。《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再者,如果是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比如,租客还没和房东签书面合同,但已经支付了租金,房东也接受了,那这个租赁合同实际上就已经成立了。 最后,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同样成立。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合同成立的同时,也尊重实际履行的情况。总之,认定租赁合同成立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形式、要约承诺情况以及实际履行等多方面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