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房屋该如何确定其归属呢?


在确定无产权房屋的归属时,需要明确相关的法律概念和依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房屋所有权在法律上是以登记为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在确定归属时缺乏明确的法定依据。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对于无产权房屋归属的确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 若是自建房屋,通常由兴建者取得房屋所有权。比如,在农村,村民自己出资、出力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即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一般也归建造者所有。 - 当房屋产权归属存在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具体途径包括向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确权,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来明确房屋的归属。 另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 商品楼开发商未能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可能是因为开发商未按规定完善房屋销售手续,或者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无法取得相应证书。在此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客户签署的买卖契约将失去法律效力,双方无法合法享有和支配该房产的权益。 - 商品楼开发商尚未协助购房者完成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申办。在开发商接受购房者房款后,若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无论何种原因,开发商应保留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如果经过开发商默许且事先告知购房者相关情况,签订的买卖契约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 出售用于安置回迁户的房屋时,必须以满足回迁户的意愿为准。对于未能确保房屋所有权的回迁居民,开发商需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只有在回迁户明确表示同意入住后,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才产生法律效力。若未经回迁户事先同意擅自出售房屋,买卖合同则视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