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探望权是如何判定的?
我正在经历诉讼离婚,现在很担心孩子探望权的问题。我和对方在这方面很难达成一致,想知道法院会怎么判。我希望能清楚了解判定的标准、方式这些具体内容,好为后续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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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离婚中,探望权的判定是一个重要问题。首先要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也就是说,法院在判定探望权时,会先看父母双方能否就探望的方式、时间等进行协商。如果能协商一致,法院一般会尊重双方的协议内容。但要是协商不成,法院会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判决。 通常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每月的单数或者双数周的某个特定日期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可能还会规定一至两个小时的探访时间,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 不过,如果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或者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等,法院就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比如探望权人的传染病治愈了,那么就应当恢复探望。总之,法院判定探望权的核心出发点是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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