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房离婚时财产怎么分割?
在法律层面,婚前按揭房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办理按揭贷款,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这种情况下,该房屋一般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次,如果婚前双方都出资了,并且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可以视为双方对房屋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判决。一般来说,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来分割房产是比较常见的方式。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此外,如果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意愿、对房屋的贡献、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一般会倾向于保护实际出资较多的一方,但也会兼顾另一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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