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行使留置权?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有个客户一直拖欠货款,我扣下了他放在我这里的一批货物。我听说这可能涉及留置权,但我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合法地行使这个权利。比如我要履行什么程序,什么时候能处理这批货物,有哪些注意事项等,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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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行使留置权,首先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强调的是“合法占有”,像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可以。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当满足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后,债权人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在这个宽限期内,债权人要妥善保管留置物,因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了。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折价或者变卖留置财产,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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