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员工如何量刑能获得最轻处罚?


在讨论诈骗员工如何获得最轻量刑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诈骗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有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诈骗公司的员工,在量刑时会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判断。如果员工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若员工在诈骗活动中只是起到协助、次要的作用,相较于主犯,会有更轻的量刑。 此外,还有一些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比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员工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的诈骗行为,就有可能获得从轻处罚。 还有立功表现也能从轻处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若员工能够揭发公司其他诈骗行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协助破案,也会对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如果员工在犯罪过程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意味着可能不会受到刑事处罚。比如,员工虽然身处诈骗公司,但实际参与程度极低,所起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就有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