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怎么处理?


当企业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企业自身要及时开展内部调查。核实发票的来源、业务背景等情况。查看交易合同、资金流向、货物或服务的交付等是否真实。比如检查是否有实际的货物交付凭证、资金是否确实支付给了开票方等。这一步能让企业对自身的情况有清晰的认识,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若企业是非善意取得,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票是虚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需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 无论哪种情况,企业都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情况。在税务机关调查过程中,企业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的合同、凭证、账册等资料,协助税务机关查明事实。切不可隐瞒或销毁证据,否则会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