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破产清算该如何处理?


当购房者面临破产清算时,需要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如果购房者已经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不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该房屋不应被纳入破产财产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这四个条件,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购房者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对房屋有一定的权益保障。 若购房者仅支付了部分房款,此时房屋买卖合同可能会面临不同的走向。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购房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剩余房款;若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购房者已支付的购房款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但通常清偿顺序相对靠后,收回全部款项的风险较大。 此外,如果购房者是以贷款方式购房,在破产清算时,对于银行的贷款债务也需要妥善处理。一般情况下,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其债权。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会受到破产程序的影响,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或解除。若房屋被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会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