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破产清算是否会退钱?


在房子涉及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已购房款是否能退还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首先要明确几个法律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而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已经支付了房款,但开发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此时合同可能会因为开发商无法继续履行而面临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开发商破产这种情况下,通常就属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购房者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当合同解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然而,在实际的破产清算过程中,事情可能会比较复杂。因为开发商破产后,会有众多的债权人,包括银行、建筑商等。购房者虽然有权要求退款,但在分配破产财产时,是有一定顺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购房者的退款请求一般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所以,如果开发商的破产财产在清偿前面的费用和债务后还有剩余,那么购房者就有可能拿回已付的房款。但如果前面的债务较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购房者可能无法全额拿回房款,甚至可能只能拿回一部分或者拿不回房款。购房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