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破产后,退房款还能要回来吗
当房产公司破产时,退房款不一定能全部要回来,甚至有可能只能拿回部分款项或者无法拿回。
首先,得明白企业破产的条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申请破产。
而购房人与房产公司之间关于退房款的关系,属于典型的债权关系,并且通常属于普通债权范畴。这意味着它并不享有优先清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
所以在房产公司破产后,首先要用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支付职工相关费用、社保费用、税款等,最后才轮到普通债权。如果到这一步破产财产还有剩余,那么普通债权人能按比例获得清偿;要是前面的费用已经耗尽破产财产,普通债权人可能就拿不到钱了,也就是退房款要不回来。
不过,要是房屋已交付但未办理房产证,且购房者已支付全款,这种情况下,因为房屋所有权未转移登记,合同未履行完毕,法律会优先保护已支付全款的业主利益,业主可以要求退房拿回房款。
相关概念: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
普通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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