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破产清算是否会退款?


在房子涉及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购房者是否能获得退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当债务人(这里就是开发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房屋买卖关系中,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购房者就成为了债权人。如果开发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购房者的权益会受到相应的保护。 如果房屋尚未建成,开发商破产,此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购房合同已经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等。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购房合同未解除,并且房屋有建成并交付的可能,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这需要考虑到破产清算的整体情况,例如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完成房屋建设。 如果房屋已经建成,但尚未交付给购房者,那么购房者对房屋可能享有物权期待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一定条件下,购房者可以要求交付房屋。但如果房屋被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等情况,购房者也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 然而,在实际的破产清算过程中,会存在诸多复杂的因素。开发商的资产要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购房者的退款请求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如果开发商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购房者可能无法全额获得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