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清算情形下遇到一房两卖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最近碰到一个复杂的事儿,某开发商破产清算,却被发现存在一房两卖的情况。现在购房者们都很迷茫,不知道自己的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具体该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同情况下又有哪些不同的处理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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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中遇到一房两卖的情况,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处理方式: 如果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也就是两份合同都还没有实际履行,这种情况下,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判定标准。因为按照正常的交易逻辑,先签订合同的购房者在法律上有优先获得房屋的权利。 要是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实际交付给了哪一方),由于房屋的过户登记属于物权变更范畴,依据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以及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将享有房屋所有权。而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为这时出卖人已经没有所有权了,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行为是无效的。 从法律依据来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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