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单位应当如何处理过期报废或者回收的特殊食品?
我开了一家食品店,有一些特殊食品过期了,也有部分回收回来的特殊食品,不太清楚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怎么处理这些过期报废或者回收的特殊食品,怕处理不当违反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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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特殊食品是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特殊营养需求的食品。对于经营单位处理过期报废或者回收的特殊食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这就要求经营单位在日常经营中要做好食品的库存管理,及时发现过期的特殊食品。 对于过期报废或者回收的特殊食品,经营单位绝对不可以再次销售。如果再次销售这些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正确的做法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处理机制。可以对这些过期报废或回收的特殊食品进行登记,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过期时间等信息。然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比如粉碎、销毁等,以防止这些食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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