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实施前担保方式没有约定该如何处理?

我在民法典实施前给人做了担保,但当时合同里没约定担保方式。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债权人找我要钱,我不知道自己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怎么规定我的担保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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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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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实施前,如果担保方式没有约定,处理方式需要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较为严格的担保责任方式。通俗来讲,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不需要先去找债务人要钱,当债务人不还钱时,他有权利直接找保证人还钱。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担保这种情况,如果涉及到民法典实施前的担保行为,原则上还是适用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不过,如果在民法典实施后才开始审理相关案件,并且符合一定条件,也可能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具体适用哪种法律规定和保证方式,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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