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小院违建如何认定,由谁来强拆?


首先,我们来谈谈一楼小院违建的认定问题。所谓违建,简单来说,就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就进行建设的建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一楼小院的建设没有办理这个许可证,那么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建。同时,即使有许可证,但建设的小院超出了许可规定的范围、规模、用途等,同样也属于违建。例如,原本批准建设10平方米的小院,实际建了20平方米,超出的部分就是违建。 接下来说说由谁来强拆违建小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所以,一般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认定违建并作出责令拆除的决定,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比如城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等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自身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规定,由不同的部门来负责执行。比如有些地方会专门成立综合执法局,负责处理违建的查处和拆除工作。 总之,对于一楼小院违建的认定和强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责任部门,并且整个过程都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