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浴池摔伤责任怎么判?
我在浴池洗澡的时候不小心摔伤了,现在和浴池方就责任划分有分歧。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像这种在浴池摔伤的情况,责任到底是怎么判定的呢?是我自己承担,还是浴池要负责,又或者是双方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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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浴池摔伤责任的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一个是“安全保障义务”,它指的是浴池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顾客在其场所内的人身安全,比如保证地面防滑、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等。另一个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谁有过错,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浴池摔伤的情况中,如果是因为浴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地面湿滑没有设置防滑垫或者警示标志,导致顾客摔伤,那么浴池方就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例如,地面有水渍但没有及时清理,也没有放置“小心地滑”的标识,这种情况下顾客滑倒摔伤,浴池就难辞其咎。 如果顾客自身存在过错,比如在浴池中奔跑、打闹,没有遵守浴池的规定,那么顾客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顾客明明看到了防滑提示,却故意在湿滑的地面上快速行走导致摔倒,自己也要为受伤负责。 要是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就会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分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浴池地面防滑措施稍有不足,而顾客自己又因为看手机没有注意脚下,这种情况下双方可能都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所以,在判断责任时,要全面分析事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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