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第二条规定的假离婚该怎么判?
我和伴侣为了买房办了假离婚,签了离婚协议,现在对方不认账了。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这种假离婚法院会怎么判,我的权益能得到保障吗?我很担心自己会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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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假离婚”这个概念。只要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婚姻关系就会合法解除,并不存在所谓“假离”一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一旦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拿到了离婚证,婚姻关系就从法律上结束了。 同时,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果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且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假如一方认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要推翻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等内容,需要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一般会认定离婚协议有效。 所以,在所谓“假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合法的离婚手续,并且签订了离婚协议,想要改变离婚的法律后果和协议内容是比较困难的,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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