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房子升值部分怎么判?


在夫妻离婚时,对于房子升值部分的判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指一方婚前的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一方的财产。 如果该房屋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增值部分也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自然增值,比如房价因市场因素上涨,就属于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 如果房屋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房屋及其增值部分都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是平均分配,但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如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原则进行判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也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总之,离婚时房子升值部分的判决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