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卖掉的房子想收回该怎么办?

我之前把房子卖出去了,现在因为一些个人原因,想把这房子收回来。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有没有办法能实现呢?我不太懂法律,也不知道要怎么做,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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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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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已经卖掉的房子若想收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相应的办法。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房屋买卖是一种合同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约束。如果买卖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完成了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从物权角度,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买方,卖方一般不能随意收回房屋。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卖方是有可能收回房屋的。如果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比如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属于这些情况,卖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卖方可以要求收回房屋。 另外,如果买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比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且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以解除合同,进而收回房屋。 总之,卖掉的房子想收回并非易事,需要有合法合理的依据,并且通过法定的程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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