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县级以上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我打算注册一个商标,在选名字的时候想用个县级地名,但听说县级以上地名不能作为商标。我不太明白为啥会有这个规定,这样规定有啥意义呢,是不是所有县级以上地名都绝对不能用做商标呀?想了解下这方面的具体情况。
展开


在商标领域,县级以上地名通常不得作为商标,这是基于多方面的考量。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不过,这里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那么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规定呢?主要原因在于,县级以上地名是公共资源,如果允许某个企业或个人将其注册为商标独占使用,对其他市场主体是不公平的。比如“北京”这个地名,如果被一家企业注册为商标,其他企业就无法合理使用“北京”来表明自己产品的产地等信息,这会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 此外,县级以上地名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商标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使用县级以上地名很难起到这种区分作用。比如一个标有“上海”字样的商品,消费者很难通过这个商标来判断具体是哪家企业生产的。 虽然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地名不能作为商标,但当这个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时是可以的。例如“凤凰”既是一个县级以上地名,同时“凤凰”在文化中有吉祥、高贵等象征意义,具有其他含义,所以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另外,像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其目的是证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产地等,县级以上地名可以作为其组成部分。比如“五常大米”,“五常”是县级市名称,它作为证明商标的一部分,表明了大米的产地等特定信息。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