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房子离婚时如何判决?


在农村,离婚时老房子的判决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首先,如果老房子是一方在婚前就有的,那一般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始拥有者。例如,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建好并取得相关权益的房子,离婚时通常还是归这一方。不过,如果婚前建造房屋所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付的,那么获得房产的一方要对另一方按照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予相应补偿。《民法典》规定了个人财产的范围,婚前财产一般就属于个人财产范畴 。 其次,要是老房子是夫妻婚后共同建造的,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 另外,当父母在宅基地上为子女建造房屋用于婚姻居住时,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申报并获批建设的,房屋是婚前建造,通常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享;若是婚后建造,则通常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房屋成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院在判决时还会遵循一些原则,比如“子女权益”原则,若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判决时会优先考虑子女的居住与生活需求;“公平”原则,力求公正合理,避免让任何一方承受过度经济压力。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竞价取得:在分割房产时,双方都想要房屋所有权,通过互相竞价的方式,出价高者获得房屋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