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与单位雇佣关系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是一名临时工,和单位有雇佣关系。每次发工资感觉扣的税不太一样,也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算的。想了解下,像我这种临时工和单位有雇佣关系的情况,个人所得税是怎么扣缴的,有什么标准和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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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临时工与单位雇佣关系下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之前,我们先明确相关概念。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意味着临时工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单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二者形成了一种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 对于有雇佣关系的临时工,其取得的收入一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按照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如,小李是单位的临时工,每月工资收入为6000元,没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项目,那么他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就是6000 - 5000 = 1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后,根据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表来计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继续以小李为例,1000元对应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那么他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就是1000×3% - 0 = 30元。 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有责任按照规定在支付临时工工资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同时,临时工个人在年度终了后,需要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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