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过户还需要继承权公证吗?
我家里涉及房产继承过户,不太清楚现在的规定,想了解一下现在办理继承过户是不是还必须要去做继承权公证,要是不做会不会影响后续过户流程,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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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过户并不一定需要继承权公证。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现行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继承过户必须进行继承权公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这表明“公证”环节不是继承过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公证。 继承过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满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就是有效的。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通俗来讲,就是参与继承过户的人有能力做出相关决定,并且是真心实意这么做的,同时也没有违法违规和违背道德风俗,那这个继承过户行为就是有效的,不一定要经过公证。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可能存在多份遗嘱、遗嘱真伪难辨以及遗嘱效力不确定等情况,如果没有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或者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书,登记部门通常会拒绝为继承人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很多房屋登记机关依旧要求申请人提供继承公证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屋继承过户,目的是避免登记出现错误。 相关概念: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规定,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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