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损失和违约金一并主张有什么司法解释?

我签了合同,对方违约给我造成了损失。我想既让对方支付违约金,又赔偿我的损失,可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关于损失和违约金一并主张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我这种情况能不能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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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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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损失和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损失通常指的是因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带来的实际经济上的损害,比如利润的减少、额外支出的费用等。而违约金则是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当一方违约时需要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目的是为了约束双方履行合同。 对于损失和违约金能否一并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原则上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是不能同时主张的。因为违约金的性质就具有补偿性,其目的主要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如果违约金已经足以弥补损失,那么就不能再额外主张损失赔偿;如果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避免守约方获得双重利益,保证公平合理的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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