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在我国,广告费是否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它的目的在于调控和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这里所说的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也就是说,如果您提供的广告费收入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广告服务收入,那么就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所以,您需要根据自身企业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广告服务的范畴,以及是否满足免征或减征的条件,来确定是否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