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是真的吗?

我在网上看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的内容,但不太确定这是不是真的。我平时很注重消费权益保护,就怕遇到不良商家,想确认这条法规的真实性,好让自己心里有底,在消费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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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权益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当然是真实有效的。这条法规是我国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分。 该办法的第九条内容是,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这里的无理由退货义务,简单来说就是消费者通过上述方式购买商品后,在一定条件下不需要说明理由就可以要求退货。 相关法律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来保障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无理由退货的处罚。 如果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比如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所以,这条法规是切实存在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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