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倒闭了算劳务合同违约吗
我在分公司上班,最近分公司倒闭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想知道分公司倒闭了是不是就意味着劳务合同违约了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我能得到什么样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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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倒闭并不一定算劳务合同违约。 首先来理解一下劳动合同终止和违约这两个概念。劳动合同终止,简单说就是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结束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就不存在了。而违约呢,就是指合同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分公司倒闭就属于这里面用人单位被撤销等类似情况,从这个角度讲,是劳动合同的正常终止,而不是违约。 虽然分公司倒闭不算违约,但这不意味着劳动者就没有权益保障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又明确,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分公司倒闭虽然不算违约,但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工作年限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比如工作3年,就能获得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4个月,能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经营变化等不可控情况时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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