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撤销员工如何获得补偿?
我在分公司上班,最近听说分公司要撤销了。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问题,想知道分公司撤销的话,员工具体会得到怎样的补偿呢?是按什么标准来算的?希望能有人详细解答一下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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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分公司撤销时,员工没有赔偿金,但会获得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经济补偿,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因为一些特定原因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员工的一笔钱,用来保障员工在失去工作这段时间的基本生活等需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具体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这里有个时间节点划分,如果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也就是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而如果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过,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并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举例来说,如果小李在分公司工作了3年,他每月工资是5000元,那么他应得的经济补偿就是3×5000 = 15000元;要是小张在分公司工作了4个月,月工资4000元,那他能拿到的经济补偿就是0.5×4000 =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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